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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曝光职工带薪年休假侵权伎俩

来源:青岛西海岸人才网 时间:2013-05-04 作者:青岛西海岸人才网 浏览量:
  北京市一中院通过对近一年来审结的劳动争议案件统计发现,劳动者因带薪年休假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呈上升趋势,法官归纳出企业常用的规避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几个小伎俩。
  伎俩:仅计算在职年限
  因为2011年没休10天的带薪年假,张先生起诉要求单位发放未休年假的工资,并提交了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工龄证明》。而单位则认为张先生入职时间未满10年。法官最终认定张先生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0年,应享受10天年假。
  法官提示:劳动者的年休假天数不仅与在职工作单位的工作年限有关,也与入职前的累计工作年限有关,因此劳动者应当在入职时向用人单位明确已有工作年限及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
  伎俩:以待岗用工规避
  李女士所在的科技公司每年总有几个月待岗休假的时间,因此每次劳动合同只签订几个月。诉讼中,公司认为李女士不存在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情形,因此不应享受带薪年假。李女士则表示,自己实际工作连续满三年不存在间断。
  法官提示:应区分待岗与休假,带薪年休假期间劳动者享受正常工资收入,而待岗期间劳动者只能享受基本生活费,以待岗期限折抵休假期限的主张不能成立。
  伎俩:以旅游福利混淆
  在殷女士同单位的劳动争议中,单位称,在2010年5月8日至15日期间安排殷女士外出旅游,因此当年应当视为享受了带薪年假。
  法官提示:如果用人单位有相应的以福利待遇折抵年假天数的规定,应当提前向劳动者告知公示,否则不能以旅游福利待遇作为反驳劳动者年休假权利的抗辩主张。
  法院列举误区为维权“把脉”
  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选择诉讼来解决,但不少当事人维权时步入“误区”。为此,北京市二中院法官结合实际案例进行了归纳整理。
  是否属于法院受理?
  王某起诉某科技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到法定年龄无法办理退休。法院以王某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为由而裁定驳回。
  释法: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应向劳动监察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
  是否绝对禁止解雇?
  会计徐某在怀孕期间多次违反公司对财会人员的制度要求,给公司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损失,后被辞退。徐某起诉但未获法院支持。
  释法: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种限制只针对 “无过错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两种情况。
  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某公司销售部经理谢某递交辞职申请的次日,在未获公司批准下就跳槽到另一家公司。该公司起诉称,其违反合同约定的辞职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且经公司批准。最终法院判决谢某赔偿2万元。
  释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所以有时间限制,就是为保证用人单位能有合理时间来寻求接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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