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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办理落户指南--引进国内在职专业人员落户指南

来源:青岛西海岸人才网 时间:2017-07-27 作者:青岛西海岸人才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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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积分落户办法>实施细则》政策问答  http://www.xihaianrc.com/News/newsdetail-807.html 

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积分落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http://www.xihaianrc.com/News/newsdetail-808.html


  引进国内在职专业人员落户指南  

 

一、政策依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14〕38号)

《青岛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青公发〔2015〕15号)

 

二、受理条件

(一)申请在城区落户,应符合以下条件:

在城区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其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

1.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新世纪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泰山学者及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和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等高层次人才;

2.50周岁以下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

3.5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或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4.男50周岁、女 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或4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工职业资格、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

(二)申请在新区落户,应符合以下条件:    

在新区有接收单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新区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

1.40周岁以下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专科学历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

2.符合城区落户条件的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40周岁以下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人员 ;

3.符合城区落户条件的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或4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工职业资格、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

 

三、职责分工

在职专业人员,由接收单位向市或区人社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市人社局核准同意后,持《调动人员落户登记表》、户籍材料、实际居住地证明及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证明材料(符合落户条件的学历、学位、职称或职业资格等),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办理。

其中,接收单位属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央、省驻青企业的,直接向市人社局申请;其他单位向单位所在地的区人社局申请,区人社局初审后,报市人社局核准。

 

四、办理程序

(一)单位申请

调入在职人才的单位应持以下材料,根据管理权限分别向市或区人社部门申请:

(1)人才引进报告(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拟引进人员基本情况、单位考察意见等),初次申请人才引进办理的单位应持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照进行人才引进单位备案;

(2)填写完备的《流动调配登记表》一式两份(打印);

(3)拟引进人员人事(职工)档案;

(4)符合落户条件所对应的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证书档案材料不全的,应提交原发证机关或具备资质的验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5)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6)计划生育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材料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或人才引进单位出具;

(7)《调动人员落户登记表》(附件3,需电子版,无需打印)和《青岛市引进基本人员情况信息表》(附件4,需电子版,无需打印)。

另外,配偶随调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有工作单位的同时提供配偶接收单位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同时提供失业证或有效的无业证明;配偶不随调随迁的,由拟引进人员出具单调书面申请(包括配偶信息及单调理由)。

子女随迁的,未成年子女须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户籍材料;成年未婚子女须出具户籍材料及未婚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须提供子女接收单位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无工作单位的须提供失业证或有效的无业证明。

(二)审核

根据管理权限,各区人社局对其管理的人才引进单位提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即时反馈是否符合调动落户基本条件,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等相关事宜。调动材料齐备后,各区人社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报市人社局市场管理与人员调配处、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央及省驻青企业直接将调动材料报市人社局市场管理与人员调配处),审核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呈报单位。

(三)办理

市人社局市场管理与人员调配处对同意调动的人员统一出具人员商调信等调动材料,对需落户的人员向公安部门统一出具落户通知书。市场管理与人员调配处将落户人员名单及时以电子信息的形式(《青岛市引进人才基本信息表》)报送至市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

个人持《调动人员落户登记表》及相关户籍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户籍科办理准迁手续,其中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必须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落户,落户集体户的必须向公安部门提供个人无房证明。

五、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政策咨询:

市人社局市场管理与人员调配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央及省驻青单位;电话:0532-85911272,地址:香港中路11号市政府一期359房间。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非公经济组织;电话:0532-66711721,地址:同安路891号。

各区人社部门联系方式:

市南区:0532-66776880,地址:市南区延安三路105号民生大厦一楼 市南区人力资源综合服务大厅

市北区:0532-66952788,地址:市北区山东路107号璟台 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510室

李沧区:0532-87893707,地址:李沧区枣园路17号 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大厅

崂山区:0532-88895249,地址:崂山区银川东路9号

城阳区:0532-87868756/87968155,地址:城阳区正阳路222号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大厅

黄岛区东区(原开发区):0532-68979351,地址:开发区峨眉山路396号光谷软件园51号楼2楼大厅

黄岛区西区(原胶南市):0532-85166761,地址:黄岛区水灵山路59号市民中心1号楼5楼 人才服务大厅

红岛经济区:0532-68686082,地址:高新区人力资源综合服务大厅(高新区智力岛路1号创业大厦B座19楼)

   

附件1、流动调配登记表

    2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

    3调动人员落户登记表

    4青岛市引进人才基本信息表

《关于规范在职人才调动落户程序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5〕104号) 


 

1、流动调配登记表.xls

74fd09b0f08b4c1505eff04c312c992b.xls


2、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doc

ec51bbb98dceb47523b58b605bf7a3d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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