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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引进人才“先落户后就业”办事指南

来源:青岛人社局 时间:2018-12-26 作者:青岛西海岸人才网 浏览量:

一、申报条件

  未落实就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须依次选择在合法固定住所、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申请落户。

  1、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新世纪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泰山或齐鲁系列人才工程等人员。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5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人员。

  二、职责分工

  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含签订购房合同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租赁、借住房屋的到所在区人才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其他人员到市人才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人才引进申请表》(附件1)。

  3、符合引进落户条件所对应的相关证书原件、复印件。高校毕业生应提供学信网学历验证报告;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应提供学信网学籍验证报告;凭学位申请的,应提供学位网验证报告;留学归国人员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其他证书可审查申请人人事档案。

  4、申请人人事档案。

  5、申请落市或区人才集体户的,应签署《落 人才集体户承诺书》(附件3),并提供无房证明(未婚者提供个人无房证明,已婚者需要提供家庭无房证明),其中,落区人才集体户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或其他居住证明。

  (二)核准。市、区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审核申请人的落户材料,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人才引进情况登记表》(附件2)并将准予落户名单发至公安部门。

  友情提示:申请人员接到准予落户通知后,持以下材料到落户地公安分局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

  1.人才引进情况登记表。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需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落集体户的,需提供本市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未婚者提供个人无房证明,已婚者需要提供家庭无房证明)。

  附件 1.人才引进申请表

  2.人才引进情况登记表

  3.落青岛市人才集体户承诺书

  4.“先落户后就业”办理服务窗口

“先落户后就业”办理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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