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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下月实施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0-05-06 作者:青岛西海岸人才网 浏览量: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劳动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营造以人为本、利益兼顾、诚实守信的劳动关系大环境,日前,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随着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新旧动能转换,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比如网络平台经营者与其从业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电子劳动合同的效力认定等问题,需要加以研究解决。


《意见》从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等方面进行明确,基本涵盖劳动关系领域中社会比较关注、企业比较关切但法律法规规定不是很明确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增强法律法规实施的可操作性。


《意见》回应了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明确网络平台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法律关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或双方未约定的,以实际履行情况认定,是基于约定优先原则,体现对新业态经济下灵活用工方式的开放态度;明确经协商一致签订且符合《电子签名法》的电子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增强企业用工灵活性,助力企业发展;明确了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两种情形,体现诚实守信原则。


《意见》对近年来社会上存在争议或歧义的问题进行了重申和明确


明确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待岗人员以及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并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按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的,或者招用年满十六周岁的在校学生的,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务关系;明确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带薪年休假、加班、医疗期、防暑降温费等规定。


《意见》吸收劳动争议处理实践统一掌握的原则性问题


明确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但在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依照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不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


《意见》还对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劳动报酬的约定、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后如何恢复履行、认定为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意见》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


相关案例

小张2009年3月入职某单位,先后订立了两次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9年3月劳动合同到期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再次订立了五年期限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履行四个月后,小张提出依照法律规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订立的五年期限劳动合同无效。请问,小张的理解是否正确?


解析


《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外,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


因此,小张与该单位经协商一致订立的五年期限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该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但在该劳动合同期满后,小张向该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单位应当与小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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